宁波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02/18 7.0k 阅读 104 点赞
文字: 大中小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专技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89-02-19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89-00002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89-0001
发文字号: 市人字〔1989〕17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人事局、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的需要,改变目前有些单位技术业务评审材料杂、乱、散的状况,决定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档案进行建档和整理工作。现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由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职称处联系。建档和整理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确定专人负责,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九日

 

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技术业务档案市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和技术(学术)水平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地、恰当地评价选拔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档案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建立和管理。

  二、技术业务档案工作的任务

  1.收集、鉴别、整理有关技术业务档案材料;

  2.建立、保管技术业务档案;

  3.登记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动情况;

  4.办理专业技术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5.通过专业技术档案熟悉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培养提供必要的情况;

  6.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三、建档范围

  凡我市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属建档范围。

  四、技术业务档案的内容

  第一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第二类、考级档案表;

  第三类、年度考核表;

  第四类、最后取得的最高学历的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第五类、专业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专利证书、专业工作先进个人的奖状的复印件、事迹简介材料的复印件,在各档任职资格期间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的主要论文各一至二篇。凡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均应归入;

  第六类、技术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差错、事故情况的登记和惩处记录(附简要的情况说明)

  第七类、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五、建档要求

  认真鉴别,准确分类,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份技术业务档案都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1.各类表格均须逐项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准确无误。

  2.填写登记内容应选择主要项目,抓住重点,防止主次不分、一般罗列、形成流水账。填写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应实事求是地注明本人所起的作用。学历系指在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如系肄业、结业,应加以注明,并写明实际修业年限和规定修业年限。

  3.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墨水钢笔,字迹端正、清楚,并使用规范汉字。

  4.对上报或收集的资料是否属于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是否属于归档内容;有无不应归档的材料;材料是否完整、清楚等。都应认真清理鉴别。档案中应该归入而缺少的材料,应及时收集补充。

  5.分类排列,登记目录。按本文第四款技术业务档案的七项内容的顺序排列先后次序并归类。档案材料归类后,应按照材料的类别和每类材料形成时间,从远到近依次排列,逐份逐项进行登记。材料名称要确切、简要。目录填好后要进行仔细校对。在每一类之间可空数格,以备今后增加材料时填写。目录置于卷首。

  6.技术业务档案的封皮、目录和档案袋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7.档案材料的装订,按组织部门干部档案有关规定办理。

  六、技术业务档案的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档案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行政领导技术业务档案原则上由上级任免机关管理,其中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技术业务档案,由市人事局管理。

  2.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方面的新情况新材料应随时分类填入或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3.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技术业务档案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递。转递和借阅均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4.技术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发生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毁损、遗失。

  七、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