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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

1986/07/21 5.5k 阅读 45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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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86-07-22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86-00001
发布机构: 宁波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86-0001
发文字号: 甬劳薪〔1986〕3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五条补充规定也一并印发。聘任专业职务技术,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要严格把住质量关,绝不能降低标准。建立好评审组织是保证评聘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组织必须按省市有关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六年七月廿二日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以及“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的规定,省、市(地)、县及相应各单位在实行聘任制度过程中,都应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的建立,属于省、市(地)、县三级的由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属于其他相应各单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职权分工是: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务;市(地)及相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务,推荐高级职务;县及相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初级职务,推荐中、高级职务。

  三、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三十一人组成。委员人选采取领导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经过酝酿产生,省、市(地)、县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须经省、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其他各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主管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应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市(地)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县级评审委员会主要由担任初级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担任中级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除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外,必须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省、市(地)、县三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发聘书;其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批准单位颁发聘书。

  四、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考核小组,聘请同行专家,负责对本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审议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评审后写出评论结语,由主任委员签章后生效。评审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大胆发表意见;要严守纪律,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六 、有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确实具备条件建立某些专业高一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由单位提出报告,经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授予某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建立评审委员会,可报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相应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聘请外地、外单位专家与本地、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评审的材料准备及各项组织工作。办公室一般可设在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

  八、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坚持条件,保证质量。评审委员会必须定期向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如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本组织法的解释权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表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一九八六年五月七日

  附二:

  宁波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的有关补充规定

  一、评审组织统称为“(系列名)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系列名)前加上单位名称,在(系列名)后加上专业名称。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任职条件对被推荐对象准确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意见。

  二、下设考核小组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其组长一般应由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评审委员会评测通过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写出评审结果意见,主任委员必须在《呈报表》上签字或盖章。符合中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还须在《呈报表》上加盖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章。

  四、评审委员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做到公道正派严格把住质量关,切忌滥竽充数或以权谋私。

  五、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是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负责做好有关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材料准备工作一级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存入文书档案。

一九八六年六月廿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