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

1990/12/09 1.2w 阅读 295 点赞
文字: 大中小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专技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0-12-10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90-00001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90-0004
发文字号: 甬人职〔1990〕29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人事局、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0]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浙职改字[1990]30号《关于转发〈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旖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凡属于首次职改评审的对象,按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豹《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细则》以及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在首次职改时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凡首次职改时已参评过的人员,按首次职改结束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评审工作不再单独安排,可在明年适当的时候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同步进行,现请按有关文件精神作好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审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0]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渡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一九九O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调动民办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办科技实业的发展,以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如下意见。

  第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在省、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科委为主,科协参加,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职工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投资者私人所有,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实行技、工、贸等综合经营、新技术产品的研制、推广为主要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凡在经各级科委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上述民办科技机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含满一年)的固定专业科技人员(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或经单位批准到民办科技机构中兼职的科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原则上应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的各专业技术职务及有关《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等条件要求掌握,并应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基础理论的免试规定,按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需经参加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测试的,由主管单位和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商定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由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评委会要予以安排和支持。少数如具备单独组建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科委牵头科协参加可建立若干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推荐当地民办科技机构某些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须报相应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须经当地科委会同科协汇总,转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民办科技机构在报送材料时,除按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原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离退休证明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待业证明等;

  (二)本人现所在民办科技机构出具的固定从业科技人员证明;

  (三)本人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原技术职称证明;

  (四)本人学历证明;

  (五)所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各民办科技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待遇由各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确定,因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行业门类多,专业技术人员分布广,情况十分复杂,各有关单位都要加强领导,慎重从事;善始善终把这项工作搞好。

  一九九O年三月

附件二: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职改字[90]30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波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一九九O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90)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实施

  各市(地)以科委为主、科协参加,成立本市(地)民办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县(市、区)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同级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评审范围: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范围,经县(市、区)及以上科委批准,在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舶各类民办科技机构。

  评审对象:是指在民办科技机构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含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间或经单位批准到民办科技机构中兼职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民办科技机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具备规定的条件,需要申报相应一级技术职务的,可以按民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申报。

  三、评定条件

  民办科技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等条件要求掌握。

  四、评审组织

  民办科技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由已设立的各级各专业的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一般不再成立新的评审委员会。如确有必要也有条件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由相应一级民办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评审程序民办科技机构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当地民办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职改办转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报送单位应核实所报送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出现违反规定程序或材料失实的应予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定资格。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应及时向省民办科技机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以便适时研究解决,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