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 教委转发关于北京大学一九八九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0-12-10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0-00002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教委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0-0003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1990〕17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教育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薪发〔1990〕19号《关于北京大学一九八九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一九八九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0〕l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一九八九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三、今后,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一年时间进行军政训练的学生,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九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