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1-00002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1-0001 |
| 发文字号: | 甬人调〔1991〕3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人事局、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0]33号《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界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由系列主管部门填写《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上《呈报表》,报送我局审核,并由我局报省职改办办理有关手续。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由评委会所在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上《呈报表》,在各县(市、区)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在市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关于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后,填写《关于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函》,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我局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材料,各县(市,区)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市直单位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二、一九八五年及其以后毕业参加工作的各类院校毕业研究生,被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占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但所用指标可专项向我局申请。
附:1.关于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函。(略)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略)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0]33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波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O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复查工作结束以后,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补缺评审工作将陆续开展。为了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评聘质量,现对评聘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事业单位一般仍按等额评聘的办法进行,企业单位仍按差额评审和单据本单位卑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报经业务部门批准后,由行政领导在评审通过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试点的计算机软件人员和统计人员,经考试合格,承认其有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来源,是由自然减员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和首诙评聘剩余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各单位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为了加强对各单位自然减员情况的了解和管理,各事业单位应在单位应在每年年度前将当年自然减员的情况上报当地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省直单位报省职改办备案,各县由市地汇总上报职改办。属于自然减员补缺评聘的,必须坚持先减后补的原则。
对于根据浙职改字[1989]02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评审认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仍按原批准认可的控制数内进行。经评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任,调离或离退等减员后,其高级职务资格数不得再补评沿用。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1999)1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同时,在评聘中要贯彻注重实绩,注重贡献,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为了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工作,并使每年年终考核和评审工作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0)17号文件中“高级职务评委会一般每年安排评审一次”的精神。从明年起各高评委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大(含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高评委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今后,凡对要求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都必须有每一年度的考核材料方能推荐评审。
四,各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主管部门必须填写《申请召开评委会会议的函》:(附表一)和《评审对象花名册》(附表二),高级职务评委会报省职改办(高级职务评委会建在基层单位的,上报前需经市地职改办或省级主管厅局签署意见),中、初级职务评委会报县以上职改部门或省级厅局人事、干部部门,经抽查部分评审对象的呈报材料,考绩档案、定性定量的考核材料后,书面复函同意,方能召开评审会议,未经批准召开的评审会议,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五、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文件规定“对一九八五年及5年后毕业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研究生,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聘任中、高级职务的,各地各单位要进行登记造册;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经市地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总公司)审核汇总,报省职改办确认。今后这类毕业生被聘任中、高级职务的,应占本单位的职务限额。”现根据一些单位职务指标紧缺和中央新职务限额至今未再下达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在中央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时仍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1987)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各类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经评审、聘任中级职务,博士研究生经评审十聘任高级职务后,所增加职务数和增资额均不计入下达的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指标和增资指标内。各有关市地、单位在考核、推荐、评审中,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经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名单须报市、地以上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上述不占首次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指标和增资指标的人员,今后晋升高中一级职务或调离等原因自然减员的,不能作为自然减员指标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