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1-00003 |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税局、卫生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1-0003 |
| 发文字号: | 甬人字〔1991〕45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级各机关、各全民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全民事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指定有关处室或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其中聘用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可按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甬人字[1991]33号,甬财事[1991]408号通知规定办理。
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编[1991]90号 浙人退[1991]13号
财行[1991]219号 浙卫[1991]400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税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位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退休制度化、正常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退休干部的综合管理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是整个干部管理工作的组成都分,是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地,县政府人事部门应有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干部较多的省级部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有人专管这项工作,也可建立相应组织,并可聘请身体较好,热心服务的退休干部协助搞好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提倡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活动。
二、干部退休后,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退休干部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使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2。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检查落实本地区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3。管理和使用好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办理上级人事部门和当地党政领导交办的有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事宜。
三、干部退休后的政治、生活待遇
1。干部退休后原则上保持其退休前所享受的政治待遇,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学习。对分散安置在乡镇,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集中学习。在退休干部中建立党组织。党员退休干部要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按时过好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退休干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和有关补贴外,按在职干部一样的标准提取福利费,并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夏令清凉饮料费、洗理费、书报费等待遇。
3。退休干部用车按退休前用车规定安排,保证他们急、重病就诊和参加组织安排的活动用车。
4。退休干部按在职时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就诊治病,符合国家规定的医药费开支应予实报实销。凡实行公费、劳保医疗定额管理的地方,不能将经费包干到人,对于退休干部确因患病治疗、符合公费医疗开支规定的经费,要给予支付。原单位在职干部体检时,要同时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市(地)、厅(局)级以上干部在退休前享受的医疗保健待遇,退休后继续享受。
四、退休干部所需住房,由原单位同在职干部一起列入建房计划。在分配住房时,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住房标准。
五、对身边无子女、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休干部,允许将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吃商品粮的子女调到退休干部居住地;因公致残或无子女的独身退休干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由原单位按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护理费。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由原单位按在职同级干部去世后的规定办理。
六、在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支持退休干部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党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聘用退休干部,应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退休干部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发给补差工资和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奖金、福利待遇。退休干部在受聘期间因公(工)致伤残,其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及住院费食补贴等均由聘用单位支付。
七、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省级单位按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0]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地提取标准和上缴比例,由各市、地、县研究确定。提取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发给个人,不准挪作他用。经费结余部分,可转作下年度使用。
八、退休干部原则上就地安置,确需要易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联系落实,接受安置所在地的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并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向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收取活动经费。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补贴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
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本人又确实无力解决的,可由原单位在安置时,根据省有关退休干部回原籍安置住房困难补助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九、各地各单位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解决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为丰富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筹办退休干部活动场所需经费,同级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十、本通知同时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
十一、各市、地、县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过去如有同样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应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