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2-00003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2-000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职〔1992〕3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宁波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贯彻意见》业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宁波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贯彻意见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2〕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1989〕4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是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评聘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列入全国二十九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
二、关于评审、确定任职资格的条件和方法
(一)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试行条例》规定的最后最低任职年限为五年,这五年考核均应在称职(乙等)以上,其中优秀(甲等)年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例如:工程师晋升高级工程师最低任职年限为五年,这五年考核均应在称职(乙等)以上,其中优秀(甲等)必须在三年以上,如果在六年以上推荐晋升的,其考核成绩去掉前面的年限,按最后五年计算]。个别有特殊原因或某一方面成绩特别显著者,经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属各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推荐晋升,但必须从严控并将批准理由填写在呈报表中。
(二)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一律从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在上半年推荐晋升的任职资历计算到上一年的年底,在下半年推荐晋升的计算到当年的六月底。
(三)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晋升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学专业与毕业前后从事的专业对口(含相近、交叉);担任低一档专业技术职务的累计年限超过《试行条例》中相应学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任职年限,其中毕业后的任职年限必须超过上述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半。
(四)获得成人高等数学专业证书班《专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在本行业本专业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可推荐晋升员级职务;累计任员级职务六年、任助级住屋八年以上的,分别可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专业证书》班必须是国家人事部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人职发【1990】4号文件下发之前,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89)教成字001号、教成[1991]3号文件规定批准开办,并经复查清理验收符合要求的。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后办的,或复查清理验收不符合要求或中专层次的,一律不能作为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对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破格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破格推荐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省制定的破格条件。
2.破格推荐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省、部四等、本市三等或县级一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直接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并且这些项目本身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
(5)在设置中级职务岗位的单位或部门中,主持该单位或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长期在基层第一线工作,并被市内同行公认为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6)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
市属各系列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条件,提出适合本系列实际情况的破格推荐晋升条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上述破格晋升数量不得超过中评委一次评审晋升人数的百分之十。破格推荐评审数量,各县(市、区)、市属各部门可在可破格评审晋升人数的一倍半以内推荐上报。
3.破格推荐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从严控制,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制定,并报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其数量控制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同。
4.已列入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再执行破格规定,一律参加全国考试。
(六)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和要求:
1.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的,均需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其中在工厂车间等生产第一线工作并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和在县(市、区)属乡(镇)所属单位工作以及个别业绩突出的人员,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符合破格条件或在县(市、区)属乡(镇)所属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推荐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外语可予以免考。
2.评审权在市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由市里组织;评审权在省里的外语考试,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推荐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和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推荐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提交的论文,应是公开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过的。其中在县(市、区)属(镇)所属单位和工厂车间等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个别其他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论文虽未经发表或交流过的,也可送评。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论文须经相应的评委会专家审定或答辩,其中对未经发表或交流过的论文必须组织答辩。
(八)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推荐、基本任职条件的审查和任职资格的评审要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基层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将指标、岗位、评审条件、推荐对象向本单位群众参加;各级审评组织在审评考核时考核要倾听有关方面群众的意见,对推荐晋升高级职务的对象,各有关系列主管部门要组织高级评委会成员或考核小组成员到实地考察。
(九)高、中、初级评委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搞多系列综合评委会。其评委会成员在评审前临时聘请,对高评委成员各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应按聘请人数的两倍推荐人选,由我局聘请。其中属当年推荐晋升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推荐。
出席评审会议委员的人数,高级评委会不得少于十七人,中级评委会不得少于三十人,初级评委会不得少于九人。评审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评委成员在评审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回避(回避范围按市委[1990]12号文件规定执行),也不得投票,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十)委托市外评委会评审的高、中级对象,须经市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局同意;委托审评初级的,经市属各部门、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委托审评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十一)经是评委会评审通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报省公布;评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我局与市有关系列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由我局统一发放任职资格证书。
(十二)一九九〇年以后,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含党的五大生),在专业对口(含相近、交叉)的岗位上见习期满,由本人填写《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附表一),经考核合格,可根据浙职改字(1992)1号文件规定年限,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属各部门、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审定,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我局审定。其中专业不对口的,除列入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外,按市原规定参加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后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党的五大毕业生按相应年限提交评委会批评审。大中专毕业生确定或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十三)从市外单位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到本市企事业单位仍在同一系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转业技术人员,对在原单位曾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办理审定手续。其中专业对口的,由现单位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附表二),分别报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属各部门审定;其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象,分别报市相应系列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对于审定有困难的或专业相近的,应是提交评委会审评;专业不对口的,按任职条件和现岗位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述人员未经审定或评审均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属于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调动的按下款规定办理。、
(十四)市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调动,专业对口、相近或交叉的必须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按原相应职务试聘一年,试聘期间可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试聘期满,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或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专业不对口的,不能试聘,按任职条件和现岗位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指标(职务限额)、岗位及聘任
(一)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在当地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除下列第(二)款外)还必须要有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于事业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或调整岗位的,必须按甬政办[1989]4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基层单位均不得自行增加岗位。
(二)事业单位中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可不占指标
1.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正常定职的;
2.从省外调入本市的;
3.已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休手续的县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事业单位中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增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1.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个系列中三十五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四十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生、研究员、主任医师的;
3.军队专业接受安置的
4.从省内其他市(地)调入的;
5.县(市、区)属单位从市属单位调入的;
6.在本省、本市知名度很高,在群众中享有盛誉且得到通行专业公认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报批,由单位填写《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附表三)。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省规定报我局批准后抄报省备案:兼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各县(市、区)或市属各部门批准,其中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抄报我局备案。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职(除第三(二)款所列对象外)不管执行何种工资标准,都应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五)一九八七年以来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建事业单位,可在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岗位职数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每年评聘数量应比照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情况核定,抄报我局备案;市属事业单位报我局核定。
过去调剂给这些新建事业单位的个别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优先调剂于同一系统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经当地编制部门审定的经费全部自给的事业单位,可在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岗位职数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每年评聘数量及核定按第三(五)款规定办理。
(七)一九八七年以来由事业转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在上级批准的岗位职数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过去下达给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当地人事部门收回。
四、关于任职考核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考核注重是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可按照市人事局甬人职[1991]10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
(三)各考核单位在考核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考核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的收缴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甬职政办字(198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对于评委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评审的,不准发放评审经费和各种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