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2-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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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2-00007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2-0005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1992〕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薪发[1992]11号《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 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二、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的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与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三,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地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定;中央所属单位绅工作人员,由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审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