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0-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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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0-0000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0-0009 |
| 发文字号: | 甬劳险〔2000〕29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起,将所有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险〔1993〕164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