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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事局、公安局、计划委会、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粮食局关于做...

2000/10/10 1.8w 阅读 39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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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公安局、计划委会、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粮食局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0-10-11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0-00006
发布机构: 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计划委会、市教育委员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市粮食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0-0010
发文字号: 甬人学〔2000〕6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公安局、计委、教委、自考委、粮食局,市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

为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根据浙政发〔1999〕307号、浙教学字〔2000〕第25号和甬政办发〔200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考试(以下统称“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范围对象为: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就业原则流向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坚持学以致用、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原则。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在全市范围内就业或自谋职业。 

三、就业程序 

(一)毕业生向地市自考办、毕业学校或当地人事部门领取《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二)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及有关推荐材料与用人单位双向洽谈。经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双方须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的由其人事管理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盖章。

在双向选择时,毕业生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用人单位须如实介绍单位情况,仔细审查《毕业证书》和由培养单位提供的毕业生有关资料,并仔细考察毕业生的实际能力。

在签订就业协议前,用人单位须指定医疗单位对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毕业生支付。

(三)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待业证》等材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就业协议鉴证手续。毕业生在市区落实用人单位并在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在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落户的,协议书须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在县(市)落实用人单位的,协议书须经县(市)人事部门鉴证。

(四)已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其中跨市(地)就业的浙江生源毕业生,须由省教育厅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其中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去人才服务机构报到后,再到用人单位报到。

《就业报到证》必须由用人单位或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注明毕业生报到日期、加盖公章,并存入毕业生档案。

(六)毕业生凭经当地人事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和由市人事部门或省教育厅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原属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毕业生,需报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登记为非农户口,并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凭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名单、《毕业证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其中落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直报市公安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登记为非农户口,并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四、就业管理 

(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享受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

已属在职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其待遇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建立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在甬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培养学校(单位)要为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为学员毕业后就业提供完整的毕业生档案;各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转接毕业生档案,严格按中组部、人事部的文件规定,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搜集、保管和代理工作;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有关市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必须做好毕业生就业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资料备查和名单汇总。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情况复杂,各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这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办理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年十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