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04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2-000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2〕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我市市级统发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工资准确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宁波市市级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如遇人员或工资变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审核内容
统发工资单位人员或工资变动,具体指:单位人员变动、工作人员职务或岗位(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警衔、特殊岗位等)变动,以及病事假(含其他假期)、离岗退养、旷工、处分期等特殊情况下工资或奖金的减(停)发等。
二、办理程序
1、人员变动:(1)统发单位以外调入和新录用人员,增人单位首先应填写工资卡申请表并随带编制卡到代发银行办理个人工资卡开户手续,然后凭编制卡、人事部门调令(或增人审批表)随带新增人员的人事档案,办理工资审核及增加手续,同时须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银行用户号及医保(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当年有缴费基数的不作更改,无当年缴费基数或从企业调入人员,缴费基数应根据新核定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2)市级统发单位间调动,调入人员单位凭编制卡和人事部门调令(或增人审批表)直接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职务有变化人员再按职务变动处理)。(3)人员退休,单位应在到龄的次月,凭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办理工资终止手续(工作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单位未提交有关延长退休时间书面批准材料的,将从规定时间起停发原工资)。(4)在职人员死亡,单位凭死亡证明当月办理工资终止手续。(5)人员调出(含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开除等),单位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当月办理工资终止手续(如在市级统发单位之间调动,请说明调出人员的去向)。
2、职务变动:各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或岗位变动需重新审核工资的,凭下述材料办理工资增减手续。行政职务变动,单位须提供职务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单位须提供资格文件或证书及聘用文件或聘书;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变动,单位须提供岗位证书和本人档案;警衔变动,单位须提供授衔文件;事业单位人员转岗,单位须提供新聘岗位的职务任免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文件。
3、工资减(停)发:工作人员在病事假(含其他假期,下同)、离岗退养、旷工、处分期等特殊情况下,有政策规定其工资或奖金应减(停)发的,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当月病事假或旷工到达减(停)发工资或奖金规定期限的,应在次月上报《工资扣发审批单》。离岗退养和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分别在批准或 处分决定的当月,凭有关文件办理减(停)发工资或奖金手续。其中,被司法机关羁捕人员,应在羁捕后即刻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三、办理要求
1、单位人员或工资变动办理时间为每月10至25日(节假日除外)。按规定必须当月办理终止或停发工资手续,因组织批准程序原因延迟的,可延至次月1日前办理。
2、必须严格执行工资政策,及时上报人员变动、职务变动及病事假、旷工、受行政、刑事处罚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工作人员《工资扣发审核表》。未及时上报或瞒而不报导致工资或奖金应扣未扣的,要予以补扣;有重大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每年一月底前,各单位必须上报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并做好两年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变动及三年优秀奖励增资等人员的《增资审批名册》核对工作。
4、每年五月份为个人医保(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月,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每个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上报。
3、凡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大的工资调整时,单位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增资核对工作。
二○○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