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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09/24 5.2k 阅读 23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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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1-09-25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1-00008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1-0005
发文字号: 甬劳险〔2001〕202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根据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问题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含行业统筹单位)改制后,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与原企业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就业的,在宁波市县级以上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不得因各种理由拒绝续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宁波市户籍人员,其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应缴费而未缴费的,可在2002年12月31日前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及个人账户处理按以下办法确定:〔注①〕

1、补缴时在企业就业的人员,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补缴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再乘以补缴月数确定补缴标准。

2、补缴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从业或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补缴时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再乘以补缴月数确定补缴标准。

3、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构一次性记入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补缴的年限与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部分大龄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2年4月30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人员,预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200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8年。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1235元/月确定,补缴比例以及个人账户处理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根据甬劳险〔1998〕193号、甬劳险〔2000〕13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原补缴的年限与按本意见规定补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

(二)按上述第二条第(一)款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职工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时间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期间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按延长期间的政策规定确定。

对按规定延长缴费后,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

三、关于用人单位未按实申报缴费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时公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应及时核对用人单位公布的本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本人上年度个人账户清单。发现本人工资情况与缴费情况不符,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更正。用人单位拒不更正的,职工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稽核、监察。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当年度申报缴费基数不足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从当年度首月起补足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构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指数。

用人单位以前年度缴费基数不足的,按对应年度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补足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构一次性记入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重新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指数。对补缴时单位中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按补记的个人账户额的1/120增发基本养老金。

2、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督促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更正,用人单位拒不更正的,职工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稽核、监察。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而由职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补缴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已由职工个人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之间的差额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账户不再调整。职工个人实际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按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间的差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结算。

3、用人单位应参保缴费而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我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后未缴费的,补缴额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补缴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乘以补缴月数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构一次性记入职工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补缴的年限与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我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以前未缴费的,补缴额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补缴时企业缴费比例再乘以补缴月数确定。补缴时间最早从我市建立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之月起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上述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关于宁波市户籍参保人员重复建立个人账户的处理

每一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拥有多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结构,将多个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个人账户,同时注销其余的个人账户:

1、将已中止关系的个人账户并入正在缴费的个人账户;

2、将非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个人账户并入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个人账户;

3、以个体、自由职业者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参保缴费的,将个体、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建立的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均中止缴费的,将先建立的个人账户并入后建立的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后,重复的缴费时间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合并后月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余额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指数按合并后的缴费基数总额与对应年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确定。符合市政府甬政发〔2000〕3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缴费指数不再重新计算。

(三)已退休(职)的人员,其注销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退还本人,其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注销前已多头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如数收回,同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中断缴费人员的清理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对本地区的中断缴费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及时掌握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情况,积极引导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