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06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2-0004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2〕6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福利待遇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精神,现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市直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因身患重病和天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药费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补助。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特困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
(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对因身患慢性疾病久治不愈,请长病假或当年因伤病等原因造成个人负担1—2万元,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办法
各单位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补助,经费由各单位在预算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