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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4/14 1.6w 阅读 51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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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2-04-15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06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2-0004
发文字号: 甬人薪〔2002〕6号
主题分类名称: 福利待遇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规范特困人员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精神,现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市直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因身患重病和天灾等其他特殊原因给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个人自付医药费1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补助。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因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也可给予适当补助。特困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对工作年限长、工作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补助标准

(一)对身患绝症,因治疗等原因自付医药费用在2万元以上,给生活造成重大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对因身患慢性疾病久治不愈,请长病假或当年因伤病等原因造成个人负担1—2万元,给予1000—2000元的补助。

(二)对由工作人员赡养或抚养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可给予500—1000元的补助。

三、补助办法

各单位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补助,经费由各单位在预算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