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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2002/06/23 6.6k 阅读 39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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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2-06-2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10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2-0009
发文字号: 甬劳社力〔2002〕128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废止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废止后,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主地发基数。“标准工资”按照浙劳复〔1997〕58号文件确定。对《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各地已有规定的,可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本通知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