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的通知
来源:专技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2-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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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2-00006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2-0007 |
| 发文字号: | 甬人职〔1992〕5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直单位:
现将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
职改办函〔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委)、各直属机构职改办:
最近,不少省、市及卫生技术人员来电问函,询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关于“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如何理解和掌握。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统一掌握评审标准条件,现明确该款所述大学毕业含大专毕业。请各级职改部门在评聘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