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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

1992/08/31 1.9w 阅读 30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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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转发国务院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的通知
来源:专技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2-09-01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92-00006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92-0007
发文字号: 甬人职〔1992〕52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直单位:

  现将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说明的函

职改办函〔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委)、各直属机构职改办:

  最近,不少省、市及卫生技术人员来电问函,询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第四章第九条第4款关于“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如何理解和掌握。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统一掌握评审标准条件,现明确该款所述大学毕业含大专毕业。请各级职改部门在评聘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