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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事局、市委统战部转发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

1993/10/23 9.6k 阅读 18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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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市委统战部转发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
来源:专技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3-10-2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93-00003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委统战部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94-0003
发文字号: 甬人职〔1994〕30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党委统战部、市直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职发〔1993〕9号《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评定的范围、对象

  凡在本市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生产经营执照的非公有制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团体、组织,下同)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规定的人员。

  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返聘到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暂不列入评定的范围。

  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条件和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要求和程序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同。具体的评定条件,属正常推荐评定的按中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属破格推荐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省职改办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市人事局甬人职(1993]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各县(市、区)、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执行。

  鉴于非公有制企业从未开展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今年评审,除已列入全国统一实行资格考试的系列资格档次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外,其中未列入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档次及其他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首次条件评定,其中工程技术、统计专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市乡镇企〔1992〕第7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外语、年度考核,在今年评定中暂不作要求。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同步进行,评审只能在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成立的评审组织中进行,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由单位自主聘用。

  各评委会在评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时,在严格掌握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也要注意考虑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规定学历的少,自学成才者多的特点,应着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按照市人事局甬人职〔1993〕21号文件规定,经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合格后,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管理、积极稳妥地实施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是一项新的工作,通过评审必将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目前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的情况掌握得还不十分清楚,要搞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管理,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为市工商业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各县(市、区)牵头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具体办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把关和转报,专业技术业务档案的管理。材料报送的具体程序为: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牵头管理部门批准,报当地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或经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到上一级评委会评审。各牵头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事部门、系列主管部门、评委会所在部门加强联系,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提供方便。

  附件:《人事部、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未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

人职发〔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党委统战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几年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也迅速增加,他们对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的要求日益强烈。为了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今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可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做法: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联审查批准后,出具委托函,委托当地的人事(职改)部门,按程序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统一标准条件的社会化评审。或者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工商联审查后集体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二、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企业单位自主聘用。

  以上意见,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工商联实施。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