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6-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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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6-0000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6-0010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1996〕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在上级有关部门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提前退休(含病退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因各种特殊原因,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病退),原工作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是:
1、单位和个人需全额缴足本人提前退休之年限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根据单位经费来源渠道和提前退休年限的长短,由单位缴纳本人提前退休年限所领取退休费的30%—50%。其中全额预算单位为30%,差额预算单位为40%,自收自支单位为50%。
二、经批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原单位应缴足由单位缴纳的本人提前病退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并在批准退休的当月,由原单位一次性缴给当地养老保险机构。
四、对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必须严格审批,有关审批程序可按甬人退[1996]4号文规定办理。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