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6-07-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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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6-00005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6-0007 |
| 发文字号: | 甬人退〔1996〕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退休政策、完善退休制度,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属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凭《退休人员审批》和个人工资变动档案,到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退休费支付手续。
二、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提前退休人员审批表》,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其退休费经市人事局工资处审核后,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支付。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再由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退休费支付手续。
其中病退人员报批时,除需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外,还应附报本人近期病历卡和市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考虑到城区与市本级的养老保险已经统簿,各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因其他原因需提前退休的,由各区人事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