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6-00006 |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6-001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考〔1996〕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人事工作 |
| 有效性: | 拟修改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6〕6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6〕6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组织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批准考核结果的使用。
市各级国家机关、镇(乡)、街道是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确定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申诉,审核监督考核结果的使用。各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和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制定年度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科室、车间负责人)对工作人员的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异议的复核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决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考核标准是测评工作人员德、能、勤、绩表现的尺度,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1)职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情况,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悉,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3、年度考核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按工作人员的不同专业和职务及技术层次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使年度考核内容要求更明确具体。同时,依据考核的基本标准,对分解的考核内容要素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明确标准,以保证考核测评易于操作与掌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要注重实效、宜于操作。
(一)平时考核
按工作人员每月对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相应记实,其直接领导人每半年对其记实审阅、评价的方法进行。该记实和评价将作为年度考核时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对照年度考核内容要素和标准,对一年来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书面小结,提出自评考核结果等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科室、车间负责人)人根据对被考核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个人自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单位考核小组召开会议,在全面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个人自评、主管领导人评定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工作人员的考核评定意见。必要时,考核小组可组织对担任中层以下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述职和民主测评。
4、单位负责人或党组织决定本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坚持考核标准,优秀等次比例严格控制在年末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原则上按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分别掌握,并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单位负责人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等次由主管部门确定。
属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人员考核结果等次,报经本级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党委决定。
四、考核有关事宜处理
1、由企业调动、军转(复退)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未满6个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2、由组织批准派出培训、帮助工作或挂职锻炼人员,由派出单位征求学习或下派单位意见后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3、年度内病假、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本年度内累计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年度内已办理离退休(含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被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或学徒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6、年度内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团)内警告处分的人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7、受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年度内未解除处分的;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处分的,受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除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外的,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8、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或受劳动教养期满,重新或收回安排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9、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或需纪律处分的人员,待作出结论后按规定决定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10、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1、年度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连续两年考核受告诫暂缓确定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4)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处理。
4、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六、审核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基本结束后,各事业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以及总结材料报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优秀、不合格等次必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使用。
七、工作要求
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