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1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2-0021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工伤〔2002〕25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可否认定沈永国为工伤的请示》(甬劳社工伤〔2002〕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月13日给广东省劳动厅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中已作了明确规定。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大酒店职工沈永国在值班室值班期间被人砍伤,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可按照劳社厅函〔2000〕4号复函精神处理。
附件: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4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1999〕3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20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