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年度内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3-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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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3-0001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3-0014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3〕20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允许变更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可执《失业职工登记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基数变更手续时在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并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