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4-14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6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05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4〕70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 10 号) 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请各地遵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