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3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共青团宁波市委 宁波市教育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08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4〕5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团委、教育局,在甬各高校:
宁波市学生联合会是在市委领导下,团市委具体指导下的全市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大中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为充分发挥市学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学联工作,加强对学联骨干的培养,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团中央联合下发的人薪发〔1990〕20号文件及浙江省劳动人事厅、省教委、团省委联合下发的浙劳人薪〔1990〕262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学联和周边城市的做法,决定在宁波市学生联合会实行驻会主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学联主席团驻会主席为每年1-2名,驻会工作时间为一年。
二、驻会主席必须为市学联主席团单位的派出代表,在甬高校的在册专科生、本科、研究生,一般为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其学习时间可延长一年,驻会期满仍回原校原系科继续学习。学习期间按国家教育部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完成学业后参加统一分配。
三、驻会主席的学习时间是否延长一年,由其学校视情况而定。若不延长,毕业证书按同期毕业发给;若延长一年,按上一年毕业发给。
四、市学联主席团驻会主席由学校按“校级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团干部”的评比条件推荐,由团市委进行考核和选拔。驻会主席驻会期间由团市委管理,并作工资鉴定,载入本人档案。
五、驻会主席驻会期间,可按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参加工作的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同时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其费用由团市委在行政或事业费中列支。驻会主席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或直接享受定级工资标准。在学联驻会工作的一年计算工龄(师范院校学生任教的可计算教龄)。
宁波市人事局 共青团宁波市委
宁波市教育局
200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