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转发浙人薪[2004]128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4-16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24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2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4〕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范围对象为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麻风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卫生工作人员。
其它医院有关门诊科室的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二、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后的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