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13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10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工伤〔2004〕9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有关规定,现就四区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
四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二、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对事实清楚、主体关系明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认定决定抄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对情况复杂、认定难度大的案件,四区可在受理后移交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市劳动保障局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时,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协助。
三、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与应诉
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对四区受委托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四区提供基础材料,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出面应诉答辩。
四、关于专用印章与案卷的管理
四区在工伤认定中需用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发。四区受委托作出工伤认定的,其案卷由各区负责归档保管。四区在受理后移交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决定的,案卷由市劳动保障局归档保管。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