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7-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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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0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17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4〕14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和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原甬劳险〔1986〕206号两则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在其死亡后,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发给死亡丧葬费。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全市统一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