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08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16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4〕14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3〕252号)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甬劳社老〔2003〕252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入宁波市的外地个人账户的处理
1、对转入宁波市的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转移单的数据,记录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之和、个人账户累计总额和个人缴费额,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按1997年底前的缴费月数和1998年后缴费月数分别记入,并对经组织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和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加以注明。
2、对外地转入的账户在其个人对账单中增加“其中1997年底前缴费×个月”的说明。
3、对转入后又跨地区转移的,在转移单中增加“其中1997年底前缴费×个月”的说明。
4、转入账户1997年前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上述“注明”和“说明”的具体格式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
二、关于“应缴未缴”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界定
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经认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为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人员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
符合《关于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处理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3〕118号)第一条规定的对象,如需要续接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现在办理。
四、关于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界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浙劳险〔1999〕26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职工被判缓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暂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关于企业女干部的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企业女干部在50周岁之后与用人的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进行失业登记,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凭《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或就业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