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06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4-0018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4〕15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海曙、江东、江北和科技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切实减轻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缴费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级统筹各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人员实行政府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海曙、江东、江北和科技园区范围内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条件并参保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被征地人员。年龄按以下办法界定:
1、2004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用土地或“村改居”的,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以上;
2、2005年1月1日以后被征用土地或“村改居”的,应在土地被征用或“村改居”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二、资金安排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为:海曙、江东和科技园区由市财政承担2/3,区财政承担1/3;江北区1/3的实际参保人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2/3、其余由区财政负担。
按照“统一结算,分步到位”的原则,市财政根据每年各区实际参保人数统一结算,并按市级资金来源情况分步拨付到区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市、区两级财政结算标准按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其中16周岁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人员为6000元/人;男满60周岁(含本数)、女满55周岁(含本数)以上人员平均为4000元/人。
三、有关规定
1、为了促进被征地人员及早参保,要明确享受政府补贴的参保期限。本通知下发之前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享受政府补贴。本通知下发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应在征地补偿费拨付到位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2、政府补贴不记入个人账户,不得继承和退还。
3、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并享受政府补贴的被征地人员,应先退出原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不愿意退出原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府补贴。
被征地人员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正常退保处理,退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鉴于海曙、江东两区所辖行政村绝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和基本完成“村改居”工作的实际,两区可根据甬政发〔2002〕125号文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参保对象。
5、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政府补贴后,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仍按原规定的缴费标准负责做好养老保障费的收缴工作。
四、各区应根据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行政府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好事办好,避免因工作不当而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为了平衡各区的一些基本政策,各区在出台实施办法前,应征求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的意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