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对象的批复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8-23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5-0001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5-0014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5〕167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对象的请示》 (慈劳社险( 2 0 0 5 )7 号) 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退休(职)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范围对象中"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和支付生活费待遇的人员"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所有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乡镇、个体扩面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和已享受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