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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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5-00010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5-0013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5〕11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确因生活困难不能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证明,可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