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人员变更出生年月以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9-02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5-00022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5〕175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退还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请示》(北区劳社〔2005〕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甬劳社老〔2002〕267号)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的出生年月证明与《申请表》填写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按《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据此,《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包括出生年月、缴费与待遇档次一般不予更改,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标准不予调整。对确因办理参保时填写或核准造成错误的,经村委会、镇(乡、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当时实际更正并调整缴费标准。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