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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浙人专〔2004〕14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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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浙人专〔2004〕147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06-06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4-00007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5-0012
发文字号: 甬人专〔2005〕48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4〕147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起实施,请严格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是根据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办法和任期。

  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评聘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我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定为: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不设研究员职务。副研究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实习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评聘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特点,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申请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六、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基本掌握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助理研究员

  1、担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市地级三等奖以上。

  (三)副研究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在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能够根据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问题。管理经验丰富、效果显著。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有专著。

  七、大学毕业生初次确定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2〕1号和浙职改〔1992〕7号文件执行。

  八、对于首次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如下: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九、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浙人职〔1999〕210号、浙职改办〔199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申报晋升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十、普通话水平要求,根据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十一、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外语不作要求。

  十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一)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四)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六)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

  十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中级、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由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大学毕业生初次确认工作由各市负责。

  十四、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要求参照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小学校实验的辅助教学作用,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就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评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实验职务是根据中小学校实验的辅助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办法和任期。

  二、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评聘对象是指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我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定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高级实验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评聘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实验工作的特点,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中小学校实验职务的任职条件、职责按《条例》要求试行。其中:

  (一)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市地级以上三等奖。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有专著。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浙人职〔1999〕210号、浙职改办〔199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申报晋升中小学校实验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根据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四)申报中小学校实验职务人员的外语不作要求。

  (五)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未到(原则上提前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

  1、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和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实验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实验方面教材、著作。

  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高中或相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六、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确认工作由各市负责。

  七、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要求参照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文件执行。

  八、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