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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2009/04/13 1.7w 阅读 46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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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04-1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9-00005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9-0005
发文字号: 甬劳社老〔2009〕65号
主题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调整到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本人缴纳8%,雇主缴纳10%。

  2.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

  3.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后,涉及的中断补缴、应缴未缴的补缴、个体工商户雇主未按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补缴、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补缴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等处理,仍按甬劳险〔2001〕202号、甬劳社老〔2007〕37号、甬劳社老〔2007〕47号、甬劳社老〔200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