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9-00009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税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9-0008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办〔2009〕7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交通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出租车司机的社会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 2009 ]22号)精神,现将宁波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已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机,企业应按规定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司机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它司机,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 宁波市区城镇户籍的出租车司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
2. 其他非宁波市区城镇户籍的出租车司机, 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运行资格证》正本和《从业资格证? (副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参)照城镇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时,应认真核实申报资料,并复印归案备查。同时,在参保数据库中要明确记录服务资格证和上岗证的有效期限。
四、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出租车司机,从《从业资格证? (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月起,出租车司机未再次取得有效服务资格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该证有效期截止日后的第4个月起,对其作参保缴费中止处理。中止后重新取得有效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五、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后,其缴费办法、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的计算办法,均按参保时对应的人员类别、险种类型的标准执行。
六、为方便出租车司机参保,规范出租车司机的参保行为,各级劳动保障和交通部门应加强沟通,创造条件,实施相关信息数据联网管理。
七、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交通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