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9-00007 |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9-0003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9〕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8]12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原离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甬党办[2008]12号文规定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及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离退休人员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与离退休待遇挂钩。以后国家和省、市增加离退休费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离退休时有行政职务的,按离退休前本人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可按明确的行政职务增加离休费。
没有明确行政职务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的对应副处级标准增加退休费;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对应正科级标准增加退休费;讲师及相当职务的对应副科级标准增加退休费;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的对应科员标准增加退休费。
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按本人行政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上述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行政职级相应标准的,也可参照本人退休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标准增加退休费。
上述对应标准,只适用于增加退休费,不涉及此类退休人员其他待遇。
二、事业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已退休的原副教授(含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一次性自愿选择继续执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但须由主管部门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管理。
二OO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