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退休(职)办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5-24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0-00012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0-0015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10〕117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函 |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办理职工退休(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养老中心〔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系指申报单位在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时所必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即《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之外,为做好参保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不属于核准退休(职)时的必备材料。
二、《通知》第五条第1项“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负责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送本人阅知,并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将本人阅知的情况作为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其目的是让参保人员了解退休(职)的相关规定。如职工本人不愿在上述《告知书》上签字的,申报单位应将该《告知书》的送达情况作为申报单位随带的其他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此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