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12-29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0-00014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0-0039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10〕251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服刑在教人员因服刑在教而中断缴纳的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不得办理中断补缴。
二、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在其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允许按现行规定办理中断补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