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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3/10 1.0w 阅读 41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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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1-03-11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11-00017
发布机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11-0001
发文字号: 甬劳社就〔2011〕28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对象为:

  (1)登记失业人员;

  (2)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3)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失业人员。

  已录入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且个人信息齐全的就业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按照部省和我市编码规则,由计算机系统统一自动编号,形成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初始数据库。

  二、申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向申领对象发放。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1)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宁波市社会保险终(中)止缴费通知表等材料。

  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状态确认,上交《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逾期未换证人员,视作退出失业状态,其所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废止。

  (2)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失业登记人员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要求办理。

  (3)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宁波市社会保险终(中)止缴费通知表等材料,分别到企业所在地和本人暂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提交相关申领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凭受理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单》,领取证件。

  三、证件制作及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内容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各地在审核发放证件时,应严格按照部省有关栏目解释及规定和本文件规定,通过身份证读取申领人相关基本信息,规范记载和数据录入,并经审核后通过打印生成。

  《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各地根据当地发放情况按实领取,并做好证件发放登记台账,对制作出错的证件应注明作废,在下次领取证件时上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证件编号第7、8位为自定义码,我市确定第7位为0,第8位为发放对象人员编码,1代表失业人员,2代表就业人员,3代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失业人员。证件按规定保留全国统一内容和“自选页”、“自定义页”。“自选页”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享受情况,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失业人员的审核发放情况进行记录。“自定义页”确定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和“证件审验及管理情况”,分别记录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内容和证件审验、补发、换证等内容。

  《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机构给予换发,原证件上交。证件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损),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声明,经核准后予以补发。换发或补发的证件,编号不变。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重点对象为失业登记人员,主要内容为失业状态确认。失业登记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户口簿(有效户籍证明),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次年同一月份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如2011年6月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在2012年6月要进行证件审验),以后继续按此办法开展年度审验。对未按时办理年度审验的,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注销其失业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启动,在证书发放前,各地要根据部省及本文件规定,做好受理、审核、登记等准备工作。

  2. 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3. 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失业登记、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政策时,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应以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相关数据为依据,不改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和标准。

  5. 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人员,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是加强就业失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2.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使用、审验等各项办事流程,切实做好咨询解答工作。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组织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明确经办流程和业务规范。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将开展对县(市)区业务经办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3.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确保《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规范有序。努力扩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范围,完善补全就业登记数据信息,提高就业登记数据利用率。大力宣传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尤其是企业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并告知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等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要切实履行失业人员动态管理职责,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走访,宣传失业保险、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告知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失业人员的求职、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针对性推荐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要进行重点走访帮扶。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