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11-00013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11-0009 |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11〕49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宁波市保税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7号)文件规定,从二○一一年五月六日起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等印章,现就启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明确如下:
宁波市保税区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专用章(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送达专用章(1);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专用章(2),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2),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送达专用章(2);
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专用章(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送达专用章(3);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启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专用章(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送达专用章(4)。
各区有关工伤认定职责仍按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工伤认定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98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