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公告] 通告!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2020/01/31 1.8w 阅读 84 点赞

宁波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三、感染人员、疑似感染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宁波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