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局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4/12/11 1.4w 阅读 385 点赞
文字: 大中小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劳动局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4-12-12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1994-00010
发布机构: 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1994-0004
发文字号: 甬人薪〔1994〕13号
主题分类名称: 工资职称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部分职工工龄更改按管理权限报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审批,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批;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事局审此,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劳动局审批。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117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部分职工工龄计算中的某些特殊问题,根据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人员的工龄计算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含毕业研究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应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应从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下同)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人员工龄的更改按管理权限,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作出规定。

四、此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九月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