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劳动关系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1995-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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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5-00011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5-0008 |
| 发文字号: | 甬劳薪〔1995〕112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系指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之和(不含福利性的房租补贴、午餐补贴、个人保险费等)。资金作为超额劳动的工资报酬,暂不作为事先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报酬和计算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系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以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