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5-00013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5-0007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1995〕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缴提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工资基数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计算,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执行国家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工改保留津贴(每人均按155元标准计入,下同)五项之和。
二、国家机关中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人员,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和工改保留津贴四项之和。
三、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计算基数为职务(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离退休人员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0%)和工改保留津贴三项之和。
四、离休干部和参加1993年工改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根据本人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分别按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计算基数。其中,享受增发生活补贴费待遇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其增发部分,每月按十二分之一计入基数。
五、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退休人员,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退休后按省、市有关规定增加的生活费补贴以及各项物价、福利性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统一按110元计入)。
六、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按浙人薪〔1994〕82号文规定中小学校管理人员和县以下卫技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15元),政府特殊津贴等项津贴,可计入基数;其它各项岗位性津贴均不计入基数。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十二月份的上述工资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八、国家机关可按1994年1月的工龄工资确定职工的购房工龄;事业单位参照1994年工资套改时的工龄工资确定职工的购房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均按本人计入离退休费的工龄津贴确定购房工龄。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