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1996-00008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1996-0003 |
| 发文字号: | 甬人字〔1996〕10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甬政〔1995〕22号《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其它栏”(既职务岗位津 贴)]和住房补贴。
(三)离退休后可享受的教、护龄等岗位性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金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出的工资、奖金。
二、单位的缴费基数
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所属单位统一按全体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总额的21%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县(市)所属单位在不高于21%的幅度内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缴纳费基数和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1996、1997年在职人员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既1996年的缴费基数为1995年本人每月工资总额累计相加后除以12个月,以此类推。
(二)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高于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三)在实行个人缴费的同时,对参加缴费的个人,单位给予一次性 核定补贴。标准为,按个人的缴费基数乘以2%,见角进元。给个人的补贴额度列入以后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每年五月份为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月。考虑到与个人缴费时间的衔接,1996年1月份至1997年4月份个人缴费基数以1995年度核定的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以此类推。
(五)1995年12月31日以前到达离、退休(职)年龄的人员,不实行个人缴费,也不发放个人补贴。
四、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及列支科目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补贴,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离退休人员费用”目级下的第五节“退休养老基金”科目。补贴给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列“补助工资”下的第16节“其它”科目。
(三)单位每月收到保险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时,列预算外“代管经费收入”科目。支付时列“代管经费支出”科目,并设“离休费”、“离休人员四项费用”、“退休费”明细科目,并按实列支。
五、养老保险金的拨付范围
离退休(职)人员 的下列费用 ,统一由机关事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其它栏”(既职务岗位津贴)〕和住房补贴。
(三)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
(四)按个人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按甬政〔1995〕22号第二十三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
(七)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八)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护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这四项费用暂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代付,单独记账,今后国家如有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没有作出规定前,如基金支付发生困难,另行研究解决。
六、保险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原则上以支定收。具体所需经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提出计划,当地财政部门核定。
七、本意见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