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2-00008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2-0023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2〕2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人薪〔2002〕205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11月1日起,省人事厅不再办理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和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核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和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核定权限工作明确如下:
一、核定权限。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和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市直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定,县(市)、区所在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核定。
二、各县(市)、区人事局在核定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和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浙革〔1979〕154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6〕256号、浙人退〔1997〕13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核定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必须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高级专家的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复印件办理;劳动模范按提供的荣誉证书或省(部)级以上单位的相关文件办理。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遗失的,必须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确能证明其获奖情况的原始材料。
三、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获得集体奖项的(指受奖者只有单位名称,末列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应依据原始科技成果申报材料中该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单,按下列排名确定:国家一等奖的前15名,二等奖的前9名,三等奖的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9名,二等奖的前7名,三等奖的前5名;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的前9名;国家部委和省联合科研获奖项目中浙江省课题组的前3名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各县(市)、区人事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的核定情况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附《浙江省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
宁波市人事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