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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2003/01/09 1.1w 阅读 34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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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3-01-10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3-00013
发布机构: 市人事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3-0002
发文字号: 甬人薪〔2003〕3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人薪〔2002〕9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确定。因技师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原则 

工人技师的岗位聘用,实行“考聘分离、比例控制、岗位与资格一致”的原则。职数限额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控。单位符合工人技师岗位设置的,可在职数限额内自行聘用。 

二、工人技师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工人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职高(高中)以上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84底前参加工作并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聘用前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

3、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并被聘用满三年及以上;

4、聘用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上满一年以上;

5、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二十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十五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持有交警部门证明)。    

凡不符合技师资格申报条件自行取得技师资格人员,必须在符合上述条款的一年后,方可聘用。

此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应予以解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在技术工种岗位而从事其他工作的;

4、长期病假(一般在一年以上);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三、工人技师的工资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被聘用,从聘用次月起执行技师工资标准。只取得资格而末被聘用的,不享受技师工资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被解聘,从解聘次月起停止执行技师工资标准,按新聘用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