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3-00013 |
| 发布机构: | 市人事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3-0002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3〕3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人薪〔2002〕9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确定。因技师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人技师岗位聘用原则
工人技师的岗位聘用,实行“考聘分离、比例控制、岗位与资格一致”的原则。职数限额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控。单位符合工人技师岗位设置的,可在职数限额内自行聘用。
二、工人技师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工人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职高(高中)以上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84底前参加工作并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聘用前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
3、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并被聘用满三年及以上;
4、聘用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上满一年以上;
5、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二十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十五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持有交警部门证明)。
凡不符合技师资格申报条件自行取得技师资格人员,必须在符合上述条款的一年后,方可聘用。
此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用,已经聘用的,应予以解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在技术工种岗位而从事其他工作的;
4、长期病假(一般在一年以上);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三、工人技师的工资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被聘用,从聘用次月起执行技师工资标准。只取得资格而末被聘用的,不享受技师工资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被解聘,从解聘次月起停止执行技师工资标准,按新聘用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