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集体移交人员能否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批复
来源:养老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3-05-07 00:00
阅读次数:
|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3-0001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3-0009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老〔2003〕11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批复 |
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小集体移交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问题的请示》(北区劳社〔2003〕19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精神办理按月领取养老费用的小集体移交人员,其养老生活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后,已纳入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这类人员如符合宁波市政府《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其养老保障关系可“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允许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选择保留按月领取养老费用的关系。选择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后,其与社会保险机构建立的按月领取养老费用的关系同时终止,原移交时交纳的费用和已领取的养老生活费不作退回和扣还。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