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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

2006/06/13 3.0k 阅读 14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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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06-14 00:00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06-00012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06-0015
发文字号: 甬人专〔2006〕63号
主题分类名称: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建设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属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5〕155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和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

  2008年起,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人活动。

  第三条  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从业资格政策制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审定资格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考试题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合格标准,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试的内容范围与要求、教材的编写及发行,组织命题,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及经纪人人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理论》、《房地产经纪实务》3个科目。考试分为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并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七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各地市建设行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或省建设厅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