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补充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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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6-00013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6-0029 |
| 发文字号: | 甬劳社险〔2006〕208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甬政发〔2002〕125号)和《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甬劳社〔2002〕2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甬劳社险〔2005〕171号文件中第十一条第(七)款修改如下: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以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