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07-00017 |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07-0005 |
| 发文字号: | 甬人薪〔2007〕4号 |
| 主题分类名称: | 工资职称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规范 |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行政人员任职时间,可从1988年1月实际执行广州等八大城市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当年起计算(市辖区机关从1990年12月起计算)。
二、原由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任命的职务高配和以括号形式明确为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可按领导职务套改。
三、经批准享受厅局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分别按副厅、副处标准增加离休费,其生活费补贴仍按原规定发放。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退休的人员,原增发的退休生活费补贴,机关公务员改按相当于本人退休时级别的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发给;机关工人改按相当于本人退休时岗位工资的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按相当于本人退休时薪级工资的一个薪级的数额发给。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资改革实施工作若干问题解释口径
1、由县(市)机关转任市、区机关任职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机构规格和职务职级计算。
2、鄞州区机关任职时间问题仍由鄞州按原办法处理;区属乡镇与街道之间交流人员的任职时间问题,由各区酌情处理
3、县(市)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公务员登记后的职务层次实施工资套改;岗位目标考核奖增发部分,在规范地方津补贴时同步研究,一并实施。
4、市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的起始时间问题可参照市级机关处理。九三工改后单位级别变动的,分别按变动前后的工资对应关系或行政级别计算任职年限。
5、2006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经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可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其中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权限可按原规定认定。
6、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调入人员,采取“模拟套改”办法确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的, “模拟套改”的职务(岗位)、套改年限和任职时间应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其中,2006年6月30日所任的职务等于或高于调入后所任职务的,其“模拟套改”职务按调入后所任职务确定,原任同一级职务或高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以认定。
7、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 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在上述时间内达到退休年龄应退休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选择按退休人员标准或按在职人员“模拟套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均按本人所聘职务的起点岗位确定。
9、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工资套改前已调出人员,符合工资套改条件的,原单位应按其工资关系的在册月数补发套改增资额。
二○○七年一月八日